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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2132号“爱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4: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33号
申请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广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2132号“爱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96762号“爱酱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0日第1844期《商标公告》中、第11940080号“爱之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料酒”商品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7月27日第1849期《商标公告》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糖”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爱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