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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39617号“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5: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97号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国赏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澳普洛钻探工具(无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58339617号“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镇”品牌经使用宣传已成为具有极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的白酒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28484号“镇及图”商标、第7014275号“镇”商标、第9515181号“镇酒”商标、第15388349号“镇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相关介绍信息、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设备照片、荣誉资质;镇酒系列产品照片、销售及宣传推广资料、获得荣誉;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被申请人不知晓申请人及其“镇酒”,不存在模仿。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澳普洛钻探工具(无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2022年11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新国赏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3.2013年,在商标局管理程序中曾确认申请人“镇及图”商标使用在酒(饮料),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瑱”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镇”在字形、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标在酒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对其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具体陈述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故对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