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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1329号“LUO LIH-F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5:01关于第67561329号“LUO LIH-F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17号
申请人: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1329号“LUO LIH-F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注册,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6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擦皮肤用摩擦海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LUO LIH-FEN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