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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0021号“中科新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4: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62号
申请人:上海中科新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0021号“中科新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74426号“中科新铁 RTC及图”商标、第10392457号图形商标、第896247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片、说明书、合同、相关商标信息、判决书、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是否续展注册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中科新核及图 商标 上海中科新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