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21268号“无人战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6: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13号
申请人:沿海文化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1268号“无人战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没有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第19357768号“无为战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官网信息、荣誉证明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无人战法及图 商标 沿海文化科技(广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