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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6247号“勇护金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6: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76号
申请人:陕西西大华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6247号“勇护金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勇护金稻”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勇护金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