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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3789号“即至·普拉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0: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09号
申请人:湖南姿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先行(沧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3789号“即至·普拉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22694号“即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36428号“华远尚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发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即至”与引证商标一“即致”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即至·普拉提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