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223260号“飞行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63号
申请人:河南飞行动力材研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3260号“飞行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598号“飞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持有“飞行动力”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产品大量推广销售,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联系。“飞行动力”是指利用可以产生动力的机械进行的飞行,本身具备特殊的设计理念与含义,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类似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予以注册,且部分商标已复审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尿素搜狗百科截图;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硝酸铵”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尿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飞行动力”,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飞行动力 商标 河南飞行动力材研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