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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9073号“MOKA简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8: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61号
申请人:北京希瑞亚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9073号“MOKA简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62862号“木卡MOOKA”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89789号“腾讯MO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93571号“尛咖MO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76231号“简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202396号“MOKA 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131729号“MKMO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材料、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MOKA”及汉字“简谈”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四汉字“简谈”、引证商标五英文“MOKA HR”、引证商标六英文“MKMOKA”在汉字构成、英文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OKA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