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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9271号“小T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73号
申请人:上海晋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9271号“小T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小T大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获得消费者好评。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小T大师”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小T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