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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36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8:58关于第672736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05号
申请人:彭亚洲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3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2119611号“威威机器人 WEIWEI ROBOT及图”商标、第17214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39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餐厅、酒吧服务、旅馆预订、饭店、自助餐馆其余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酒吧服务、旅馆预订、饭店、自助餐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酒吧服务、旅馆预订、饭店、自助餐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