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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1133号“鑫致远XINZH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9:54关于第66941133号“鑫致远XINZHI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60号
申请人:长春市致远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1133号“鑫致远XINZH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7974号“鑫致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木材”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34106号“显智XZ”商标、第20789731号“茜梓XZ”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鑫致远XINZHIYUAN及图 商标 长春市致远门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