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55424号“北现汽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4: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12号
申请人: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掌知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5424号“北现汽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8444号“北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且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已经申请了相似商标权利,并且已经获证。引证商标持有人已出具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持有人出具的商标相似情况说明、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与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北现汽金”与引证商标“北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北现汽金 商标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