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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0579号“觉之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90号
申请人:广州万福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0579号“觉之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24962926号“觉之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044745号“觉之孕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觉之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