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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7401号“全球汽车代购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5: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44号
申请人:天津千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7401号“全球汽车代购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53855号商标、第13719764号商标、第32705094号商标、第33834543号商标、第63304911号商标、第24706041号商标、第31504860号商标、第66687912号商标、第11022162号商标、第66636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八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为”全球汽车代购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全球汽车代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