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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1426号“罗门宁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5: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52号
申请人: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1426号“罗门宁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0187号“门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宁红的原创品牌持有者,是其唯一合法注册人。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用作商标使用于除“红茶”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荣誉资料、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含“宁红”,是功夫红茶之一,用作商标使用于除“红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罗门宁红 商标 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