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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5372号“黔南印象 IMPRESSION OF SOUTH GUIZH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6:06SOUTH GUIZHOU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74号
申请人:贵州高原特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5372号“黔南印象 IMPRESSION OF SOUTH GUIZ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黔南”是对贵州南部的统称,并不是“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简称。“GUI ZHOU”是“黔南印象”商标英文名称贵州南部“southofGUIZHOU”的英文翻译,并不是行政区划贵州省的“贵州”汉语拼音。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黔南” 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GUI ZHOU”属于“贵州”的汉语拼音形式,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