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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7398号“科晟 KE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8:29关于第66767398号“科晟 KES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70号
申请人:湖北科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勤龙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7398号“科晟 KE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04339号“科晟新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353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31972号“晟科涂料 SHENGKE COATING 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803525号“晟科医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科晟 KESHENG及图 商标 湖北科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