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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8437号“芙润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1: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31号
申请人:合肥金食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8437号“芙润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6639号“芙润娜FU RUN 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正在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20379号“芙润娜”商标、第62573366号“芙润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申请人名下,该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二、三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洁肤乳液;美容面膜;洗面奶;香精油;清洁制剂;口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芙润娜及图 商标 合肥金食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