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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3259号“天山羊肉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07号
申请人:福建牧羊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金太阳企业登记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3259号“天山羊肉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4427号“天山地产”商标、第17492430号“天山贡羊及图”商标、第977429号“金天山JINTIANSHAN及图”商标、第3078301号“天山”商标、第13691581号“金天山JIN TIAN SHAN HOTEL及图”商标、第18489047号“天山美食苑”商标、第66307416号“天山恰玛古Tian Shan Qia Ma Gu”商标、第4164762号“天山果业TIANSHANGUOYE”商标、第49767422号“天山牧场秘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6月20日专用权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放弃“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餐馆;饭店;餐厅”等其余服务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饭店;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八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天山羊肉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