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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4910号“硬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9: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80号
申请人:胡嵬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4910号“硬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3797号“硬地 SOLID GR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45737号“硬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500828号“硬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639410号“硬地原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风格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服务委托协议、演出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在娱乐;演出;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被维持注册,在其余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现在娱乐;演出;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享有在先商标权,在其余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一在除娱乐;演出;筹划聚会(娱乐)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在娱乐服务;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被驳回注册申请,在其余服务上被准予初步审定。该商标现在除娱乐服务;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享有在先商标权,在娱乐服务;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三在娱乐服务;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被驳回在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排名;娱乐服务;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服务上的注册,准予其在其余服务上注册。部分驳回通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制作、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音乐制作、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引证商标三“硬地”文字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