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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40215号“龙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50: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03号
申请人:高唐龙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40215号“龙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2500号“龙骏家园”商标、第21413121号“龙骏家园”商标、第60288557号“龙骏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含义、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文字“龙骏”,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机保养与修理;建筑物施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龙骏及图 商标 高唐龙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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