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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5617号“隆庆元酿 LONGQINGYUANN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1:09LONGQINGYUANN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68号
申请人:石家庄优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5617号“隆庆元酿 LONGQINGYUANN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8153号“黃龍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96662号“御洞藏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32364号“一博成龙 YI BO CHE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隆庆元酿”中“隆庆元”是申请人独创的酒坊字号,“酿”指的是酒,“隆庆元酿”指隆庆元酒坊酿造的酒。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地名,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3、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中文“庆元”隶属于浙江省,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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