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70037号“CARAMB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1:10关于国际注册第1670037号“CARAMB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51号
申请人:CARAMBAR AND CO.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0037号“CARAM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奶替代品;杏仁浆;椰浆;米浆;豆奶;奶饮料(以奶为主);香味牛奶饮料;酸奶饮品”商品进行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21895号“CARAMB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系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栗子”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81270号“卡嘣吧 CARAM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认读英文均为“CARAMBAR”,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冰糖栗子”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替代品;杏仁浆;椰浆;米浆;豆奶;奶饮料(以奶为主);香味牛奶饮料;酸奶饮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奶替代品;杏仁浆;椰浆;米浆;豆奶;奶饮料(以奶为主);香味牛奶饮料;酸奶饮品”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替代品;杏仁浆;椰浆;米浆;豆奶;奶饮料(以奶为主);香味牛奶饮料;酸奶饮品”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