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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2060号“查理高尔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08号
申请人:查理高尔夫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点博(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2060号“查理高尔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722号“查理 cha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9477号“查理 chalicha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79026号“查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大量宣传,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在先商标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查理高尔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查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高妍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查理高尔夫 商标 查理高尔夫企业国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