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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67744号“随安堂SUIANT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3: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09号
申请人:广州市随安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7744号“随安堂SUIAN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5939号商标、第39165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打磨;金属加工;食品加工;皮革加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药材加工”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网络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打磨;金属加工;食品加工;皮革加工”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材加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材加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随安堂SUIANT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