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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92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3:07关于第668792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22号
申请人:桐柏百菌香食用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879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6826号“秦仿菌业 QIN FANG JUN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秦仿菌业 QIN FANG JUN YE及图 商标 桐柏百菌香食用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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