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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49143号“女神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07: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45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网冠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9143号“女神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女神瘦”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女神瘦”构成,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女神瘦 商标 广西南宁网冠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