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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1327号“清凉峰 Q.L.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0: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20号
申请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1327号“清凉峰 Q.L.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8225号“新力皖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41715号“达兴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93630号“YAOX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清凉峰 Q.L.FE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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