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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7455号“国豹GUO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0: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09号
申请人:刘德礼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7455号“国豹GU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显著性和强烈辨识度,符合商标法注册条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00380号“GU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具有相当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神奇商标“国豹GUOBAO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UOBAO”与引证商标“GUOBAO”文字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国豹GUOBAO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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