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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4818号“JCJ.Life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7: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25号
申请人:广州新聚鑫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速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4818号“JCJ.Life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放弃申请商标在“帽;袜;手套(服装);婚纱”以及2501群组“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第19886183号“JCJ”商标、第20934339号“JCJ JS COSTUME JEWELL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163984号“金春吉;JC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婚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JCJ.Lifestyle”系纯文字上,其中“Lifestyl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JCJ”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JCJ”与引证商标一“JCJ”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含义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JCJ.Lifesty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