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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3548号“御宝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19: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61号
申请人:陕西荣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3548号“御宝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24954号商标、第8498339号商标、第4780528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另,引证商标一、二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御宝源 商标 陕西荣昱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