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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7310号“真源上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0: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19号
申请人:王献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7310号“真源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8658号“真源”商标、第12926345号“真源”商标、第12926358号“真源”商标、第12926368号“真源”商标、第55505258号“真源 MNGS”商标、第55775211号“真源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外观、呼叫内容及具体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微生物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真源上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