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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8480号“BAOAI 宝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0:43关于第68018480号“BAOAI 宝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90号
申请人:淄博英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8480号“BAOAI 宝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0564号图形商标、第15182410号图形商标、第1945553号“顺景源及图”商标、第16697976号图形商标、第32031792号“宝爱驿站”商标、第10227438号“爱宝奶粉专家 AI BAO NAI FEN ZHUAN JIA”商标、第13147619号“爱宝婴童世界 NOBLE BABY WORLD及图”商标、第16821923号“爱宝卫士”商标、第25564227号“爱宝微店”商标、第62486078号“宝之爱”商标、第25545015号“爱宝闪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BAOAI 宝爱及图 商标 淄博英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