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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1337号“SET&VOLUME CURL CREAM DAILY STY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1:36CREAM DAILY STY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1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1337号“SET&VOLUME CURL CREAM DAILY STY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176号“Daily”商标、第24620815号“Daily及图”商标、第37810139号“Daily及图”商标、第54851349号“Daily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香波;牙膏”等其余复审商品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波;头发护理制剂;护发素;染发制剂;化妆品;牙膏;浴液;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