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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64572号“云溪桃花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07号
申请人:东莞市御茗香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4572号“云溪桃花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云溪位于中国最美小镇,项目处于东莞市最高峰银瓶山脚下,其整体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项目文件及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云溪”,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其整体并未形成于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云溪桃花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