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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5606号“YINSH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2: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18号
申请人:广西嘉联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5606号“YINS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37951号“YC YONSHINE及图”商标、第25884631号“宜裳YiiSH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品地域差异显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YINSHINE”与引证商标二所含外文“YONSHINE”、引证商标二外文“YiiSHiN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纺织织物;丝绸(布料);床单和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枕头;薄纱;亚麻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提供的商品地域差异显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YINSHINE 商标 广西嘉联丝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