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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83661号“比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95号
申请人:北京比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83661号“比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96896号“比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广告;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商业信息;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开商业发票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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