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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1029号“X Diamo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31号
申请人:熹钻资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1029号“X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宣传使用易于消费者识别。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Diamond”译为“钻石”,申请商标包含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贵金属合金;首饰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X Diamond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