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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0069号“泰昆健康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41号
申请人:新疆帕戈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0069号“泰昆健康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2596号“YANJUPUZ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64459号“超级鸡排ENJOY LIFE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61497号“有鸡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26162号“泰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养殖车间照片、门店照片、作品登记证书、供销合同及发票、活动照片、广告牌及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44期《商标公告》)。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处于转让程序中,受让人为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为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复审认为,首先,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由汉字“泰昆健康鸡”及图形构成,使用在第29类烧鸡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最后,考虑到引证商标四转让是否核准的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泰昆健康鸡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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