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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26049号“CRAZY BARB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5: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21号
申请人:安徽云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26049号“CRAZY BARB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251号“BARBIE”商标、第4497234号“BARBIE”商标、第4532745号“BARBIE”商标、第14316904号“BARBIE”商标、第61812389号“BAR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英文构成、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已经在指定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英文“BARBIE”,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纽扣;人类的头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扣;假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CRAZY BARB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