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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8619号“工品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9: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17号
申请人:北京新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8619号“工品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77192号“工品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工品帮 商标 北京新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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