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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5456号“COMMON SENSE PRIVA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9:43关于国际注册第1665456号“COMMON SENSE
PRIVA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54号
申请人:COMMON SENSE MEDI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5456号“COMMON SENSE PRIVA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并无任何具体的含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经在欧盟成功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应当予以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在线词典中“COMMON”、“SENSE”以及“PRIVACY”的中文翻译;欧盟核准证明及中文翻译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MMON SENSE PRIVACY”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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