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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67833号“天荣智能家居 TIANRONGSMART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15:43TIANRONGSMARTHOM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82号
申请人:嘉兴天荣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7833号“天荣智能家居 TIANRONGSMART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43119号“天荣家居”商标、第40233441号“天荣家居”商标、第67431959号“卓彦健康管理 ZHUOYANJIANKANGGUANLI及图”商标、第22294979号“乐家固 ETERNAL HAPPINESS及图”商标、第8373788号“乐家固 ETERNAL HAPPINE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大量与本案相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被核准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文字“天荣”,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