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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9660号“微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1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66号
申请人:上海枫郡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9660号“微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8204号“微法 WEI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饮水滤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微法 商标 上海枫郡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