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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80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16:08关于第670180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217号
申请人:赵二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8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289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612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