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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8338号“乐智能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0: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54号
申请人:上海年月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8338号“乐智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07641号“乐智 LIVARTZ及图”商标、第15173927号“乐智屋 LE ZHI WU”商标、第59086790号“乐智 LIVARTZ及图”商标、第59406812号“LIVARTZ 乐智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乐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乐智能源 商标 上海年月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