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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8245号“安心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0: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19号
申请人:刘振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8245号“安心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提供服务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安心托”,使用在指定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家庭旅馆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安心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