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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7171号“Cnapma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3: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03号
申请人:黑龙江柏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域云(西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7171号“Cnapma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0489号“Cnapm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当中,权利不确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旗舰店、产品图片、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Cnapmak及图 商标 黑龙江柏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