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77751号“沪学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6: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38号
申请人:上海砥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7751号“沪学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系一款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内外教育资源和服务的学习工具,其并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备案证明、合作协议、发票、营销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沪学习”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沪”,“沪”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简称,其整体并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沪学习